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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錢上的困擾的人很多

很多人急用錢卻求助無門 有時候就走上不好的借錢管道..

所以我今天分享了一個合法的借錢管道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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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2/172.預計發行價格: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3.預計發行總額(股): 預計發行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新臺幣50,000,000元。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服務年資與個人績效條件皆符合者。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且員工個人績效達本公司所訂標準, 可既得20%股份。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二年仍在職,且員工個人績效達本公司所訂標準, 可既得20%股份。 (3)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三年仍在職,且員工個人績效達本公司所訂標準, 可既得30%股份。 (4)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四年仍在職,且員工個人績效達本公司所訂標準, 可既得30%股份。 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時之處理:除已明訂於辦法得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情形外, 未符既得條件時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 (2)發生繼承時之處理:依既得條件分述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 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 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公司員工,且具備特殊貢獻及公司營運發展所需之關鍵人才。 2.實際得獲配之員工及股數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它管理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後,提請董事會決議之。 3.單一員工被給予之股份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 條之九規定之限額。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專業人才、並提高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000,000股,以104年12月3日收盤價新台幣22.3元暫擬為 公允價格估計,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臺幣 111,500仟元;既得期間各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6,699仟元(105年;6個月估算) 、41,721仟元(106年)、25,042仟元(107年)、13,891仟元(108年)及4,147仟元 (109年;6個月估算)。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既得期間暫估各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058元(105年; 6個月估算)、0.09元(106年)、0.054元(107年)、0.03元(108年)及0.009元(109年;6 個月估算),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出售、轉讓、贈與、質押、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本公司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交付信託,故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 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 員工獲配之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法定盈 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 發行辦法及本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 修正或因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等因素需修訂或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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