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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5日電)投保中心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由其代位行使歸入權,第 2季結案逾新台幣4147萬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由其代位行使歸入權案件,自民國83年下半年度至104年下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7298件,應歸入金額33億3635萬6400元;已行使結案7168件,已歸入金額21億9768萬1336元,未結案件130件。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對公司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1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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